首页 > 秦皇岛律师 > 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吗,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

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吗,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

admin 秦皇岛律师 2024年03月08日
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向承运人告知的义务。
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,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,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、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,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,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。
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,造成承运人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八百二十六条规定,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、检验等手续的,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五条
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,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、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,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,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。
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,造成承运人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八百二十六条
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、检验等手续的,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。
根据2021年实施的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,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,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、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,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,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。
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,造成承运人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托运人托运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,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,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、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五条
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,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、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,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,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。
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,造成承运人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八条
托运人托运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,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,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、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货运合同托运人具有告知义务。其办理货物运输,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。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,造成承运人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,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、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,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,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,造成承运人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下一篇:暂无

相关文章

友情链接: 杭州房产律师 潮州律师 义乌律师 德阳律师 杭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律师网 苏州律师 南京律师 杭州房产继承律师 抚顺律师 宿州律师 金昌律师 湖州律师 台州律师 兰溪律师 杭州侵权维权律师 宁都律师 永丰律师 合肥庐江县律师 滁州南谯区律师 义乌市律师 武汉江岸区律师 濉溪县律师 五华县律师 扬州律师 广州律师 鄂尔多斯律师 金华律师 镇江律师 曲靖律师